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张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离婚。高某某依据协议主张张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张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以及该条款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时的法律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阶段中,高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明张某某过错及财产状况;张某某提交家庭开支凭证,主张条款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公平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基本生存权及显失公平而部分无效,但作为财产分割参考;张某某自愿放弃部分共同财产份额以补偿高某某,并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案件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裁判启示在于,此类条款虽可体现过错责任,但不能完全剥夺一方基本财产权益,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平衡双方利益,尤其需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