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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冯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冯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冯某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徐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约分割财产。此时徐某某处于哺乳期,且涉及冯某某父母遗留房产的继承析产问题。冯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继承份额。双方对协议效力及财产范围争议较大,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复杂财产关系,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徐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冯某某过错证据及继承权公证书;冯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签署时受胁迫且条款过于苛刻。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合法性及哺乳期特殊保护情形,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达成妥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徐某某与冯某某离婚;2. 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过错方少分财产的约定有效,但“净身出户”条款调整为冯某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70%的份额归徐某某所有;3. 冯某某父母遗留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继承的部分,由徐某某取得所有权,并向冯某某支付相应折价款;4. 哺乳期子女由徐某某直接抚养,冯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无效,但可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调整为合理的财产倾斜分配。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及无过错方的特殊保护,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