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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婚后陈某某隐瞒真实收入,将大额资金转入亲属账户以规避分割。沈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重新分割财产,认为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且陈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陈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提供完整财务流水。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陈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婚前协议原件,证明陈某某隐匿财产及协议部分无效。陈某某提交部分转账记录,主张资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就财产数额及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依职权调取了陈某某关联账户的完整交易明细,以查明资金流向。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约定有效;三、陈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沈某某支付财产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作为对其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惩罚性分割;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同时彰显了法律对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效维护了婚姻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