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申请执行朱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中方)与朱某(外籍)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朱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麻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共同财产。案件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认定。法院需审查该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涉外因素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麻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朱某过错证据及财产清单;朱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净身出户”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请求调整。双方围绕条款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麻某与朱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过度限制财产权利,认定无效;三、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朱某的重大过错及涉外婚姻特殊性,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朱某少分财产,麻某部分支持其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则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兼顾公平原则与弱者保护,为涉外家事案件中财产分割提供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