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吴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军人)与被告吴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吴某某名下房产归曾某某所有,但附加条款规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且不得提出离婚”。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吴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曾某某反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分割财产。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且争议焦点集中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高额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基层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中,双方围绕协议中“禁止离婚”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巨额赔偿”是否显失公平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双方签署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不得提出离婚”的条款无效;三、确认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有效;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禁止离婚)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财产分割约定若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显失公平,应受法律保护。对于涉军婚姻,法院在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严格遵循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