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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申请执行李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吴某(女方)与李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女方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女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吴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李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配严重失衡条款的法律效力,同时涉及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开庭调查。审理过程中,吴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以及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情形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李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见证人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以证明协议履行的自愿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当事人离婚自由等人身权利,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在涉及军人婚姻时,法院需平衡意思自治与特殊保护原则,对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不予认可,体现了司法对婚姻本质及公平原则的坚守。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