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诉曹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则净身出户。婚后曹某某多次对韩某某实施暴力,韩某某留存录音录像证据。韩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曹某某抗辩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某提交家庭暴力视听资料及报警记录,曹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协议效力。双方围绕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赔偿金额合理性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韩某某与曹某某离婚;二、曹某某支付韩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韩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的条款无效,但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约定有效。裁判体现了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同时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为类似案件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