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谢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原告,女方)与谢某(被告,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谢某过错导致离婚,吴某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吴某离婚自由。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吴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谢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作为军人对家庭贡献巨大,协议旨在保障其权益。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婚前协议效力的冲突,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吴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情形,且条款严重失衡;谢某提交银行流水及立功证书,主张其经济贡献及荣誉,试图证明协议合理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无效,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不得显失公平。对于涉军婚姻,虽需特殊保护,但不得以协议形式剥夺配偶合法权益。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及实质公平的保护,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