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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彭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彭某放弃未来继承权且若离婚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蒋某诉请确认该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彭某父母遗产。案件涉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是否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适用再审程序。蒋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证人证言以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彭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放弃继承权”及“离婚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无效。裁判启示当事人应依法订立协议,尊重人身自由与公平原则,避免以协议形式规避法定义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