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于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提出离婚方的探视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于某某起诉离婚。曹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于某某支付赔偿并限制探视。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基层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审查卷宗。曹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公证文书及笔迹鉴定意见,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胁迫情形。于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主张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探视权及高额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无效;三、驳回曹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警示当事人,婚前财产约定应遵循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条款可能不被法院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及人格尊严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