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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沈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沈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沈某名下房产归彭某所有,但附加条款限制沈某离婚自由及放弃继承权。婚后沈某发现彭某隐匿巨额存款并转移资产,遂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沈某主张协议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彭某则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权利限制的效力认定,以及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沈某作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彭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彭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及公证文书,主张协议效力。双方围绕协议中限制离婚及继承权的条款是否有效,以及电子数据证明的财产隐匿事实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及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放弃继承权的条款无效;三、对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予以确认;四、鉴于彭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在分割剩余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彭某少分。其余上诉请求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继承权,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对于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法律予以少分财产的制裁,体现了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适用,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