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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2023年,张某某以徐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徐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同时因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徐某某提交了一份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证实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关键条款系原告在被告受胁迫状态下签署,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条款本身即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法院强调,夫妻财产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且需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此类条款若涉嫌限制离婚自由或显失公平,难以获得法律支持,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婚前协议时应注重合法性与合理性。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