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江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朱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江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江某在诉讼期间存在隐匿、转移大额存款的行为,涉嫌恶意规避财产分割。朱某据此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交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双方曾经历诉前调解程序,但因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及隐匿财产认定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有效,以及一方隐匿财产时的分割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婚后银行转账记录及财产保全裁定书等物证,证明被告江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江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及庭前调解,重点围绕协议效力及隐匿财产事实进行质证。鉴于原告在庭审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审查其撤诉意愿是否真实自愿。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显失公平而无效的法律立场,同时警示当事人不得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主处分,也反映了家事案件中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