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郭某某长期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多次通过隐蔽账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发现后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并追究郭某某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郭某某辩称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拒绝披露隐匿财产细节,双方对财产范围及协议效力争议巨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及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提交部分资产证明,抗辩协议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隐匿证据的真实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与辩论,查明被告确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情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三、被告郭某某因存在重大过错及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原告获得60%份额;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五万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但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充分考量过错及隐匿财产情节,依法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婚前协议不得违法,但过错行为及恶意转移财产将直接导致少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彰显了公平原则与对弱势方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