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蒋某诉陈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蒋某诉陈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女)与陈某(男,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陈某名下房产归蒋某所有,且蒋某需承担陈某全部债务,若蒋某提出离婚则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蒋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陈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展开质证,蒋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陈某存在过错,陈某提交公证过的婚前协议扫描件及银行流水证明债务真实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债务承担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禁止离婚、高额违约金)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同时,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起诉离婚需遵循特别程序,但协议效力审查仍适用民法典一般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与契约自由的平衡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