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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于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徐某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刘某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部分婚前财产。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刘某主张徐某存在家暴行为,依据协议起诉要求履行财产分割条款。徐某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惩罚性条款显失公平,且家暴事实证据不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高额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家暴事实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程序包括诉前调解阶段,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刘某提交证人证言及报警记录,主张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并违反协议;被告徐某提交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反驳家暴指控并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家暴事实展开激烈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刘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与对契约自由的平衡。原告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意愿的自主性,也警示婚前协议需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