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沈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沈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离婚。谢某主张沈某存在过错,依据协议要求沈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权。沈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剥夺子女抚养权违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该条款无效。双方对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产生重大争议,谢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有效并依约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谢某提交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沈某存在过错及协议签署真实性。沈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子女生活支出凭证,主张协议条款显失公平且侵犯子女权益。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净身出户”及抚养权归属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显失公平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无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