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博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中国籍)与博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博某某名下房产归沈某某所有,但附加条款规定:若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离婚或存在婚外情,则需向博某某支付高额违约金,且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沈某某于2023年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博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过度剥夺财产权利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作为书证,主张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博某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沟通记录,主张协议自愿性。双方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是否有效及财产分割是否显失公平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沈某某与博某某婚前协议中关于“若沈某某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及“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的条款无效;二、准予沈某某与博某某离婚;三、博某某名下房产依据协议有效部分归沈某某所有,但鉴于条款部分无效,法院酌情调整财产分割比例,最终判决沈某某获得该房产50%的折价补偿款。综上,支持原告关于确认部分条款无效及离婚的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当事人离婚自由,亦不得通过协议形式变相剥夺一方基本财产权利。对于涉外婚姻中的财产约定,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严格审查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序良俗,为类似案件中人身依附性条款的效力认定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