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赵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权。婚后赵某某被证实与他人同居,马某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索赔。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探视权)的条款是否有效,以及高额赔偿是否显失公平。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保护,马某某主张赵某某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要求依据协议获得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马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赵某某与他人同居的聊天记录及照片等物证、书证,以证明赵某某存在法定过错及协议签署的真实性。赵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中限制探视权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赔偿合理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法院对显失公平的巨额赔偿条款不予支持,体现了司法对意思自治与法律底线平衡的把握,强调离婚损害赔偿应以法定过错为基础,而非单纯依据私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