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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博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中方)与博某某(外籍)经涉外相亲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沈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博某某净身出户。博某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特别是剥夺抚养权违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沈某某提交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双方跨国通信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协议签署自愿性及财产状况。博某某提交其外籍身份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及心理咨询报告,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剥夺抚养权部分无效。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真实性及协议条款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未开庭审理,直接依据卷宗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若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抚养权,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特别是涉及子女权益时,不得通过协议预先排除法定监护职责,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核心价值。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