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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彭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彭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蒋某遂起诉离婚。蒋某主张彭某存在法定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支付损害赔偿。彭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仅同意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蒋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彭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以证明彭某存在重大过错。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主张协议条款导致其生活困难,请求调整财产分割比例。法院对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核。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蒋某与彭某离婚;三、确认双方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彭某名下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蒋某所有;四、彭某向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符合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的效力,同时确立了在存在重大过错情形下,过错方承担财产少分及损害赔偿的责任,对规范婚姻家庭财产约定及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