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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陆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于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同时要求重新划分陆某名下巨额债务。陆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本案涉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债务承担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转入诉讼程序。原告于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及限制离婚自由情形;被告陆某提交债务凭证及家庭开支记录,主张债务共担。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条款合法性及债务性质。

判决结果

原告于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否定评价,明确了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在涉未成年子女案件中,法院注重保护隐私,通过不公开审理平衡了当事人诉权与家庭隐私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效力认定及程序适用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