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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周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所有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2023年,博某某以周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周某某放弃全部财产权益。周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重大过错”定义模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等书证。庭审中,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展开辩论。法院认为,虽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限制基本生存权的条款可能无效。经法官释法析理,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三、车辆归被告所有;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因显失公平或限制基本权利而无效,但可作为财产分割时的参考因素。本案通过调解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示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