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于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于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邓某主张于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于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巨额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真实性及效力展开辩论,提交主要证据包括经公证的婚前协议书、银行流水明细、房产登记信息以及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以确认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邓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但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部分有效。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于某因存在过错行为,在分割比例上予以少分,但不剥夺其基本财产权益。驳回邓某要求于某完全丧失财产权益的其余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裁判启示在于,法院在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同时,需平衡保护弱势方基本生存权,为类似家事纠纷中财产分割与过错认定的司法实践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