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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董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女)与被告董某某(男,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董某某多次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曹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董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书、被告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照片作为书证,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二、确认双方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三、鉴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被告少分,原告多分,具体比例为原告得70%,被告得3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确认其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可作为认定过错及财产分割比例的参考。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对无过错方的倾斜救济,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