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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韩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外籍)与被告韩某某(中国籍)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焦某某以韩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韩某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韩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惩罚性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双方沟通记录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并主张协议效力。被告韩某某则提交了财产来源证明及反证,质疑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告焦某某考虑到诉讼成本及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提示当事人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同时,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原告在诉讼中有权依法撤诉,法院尊重其程序选择权,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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