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何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何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何某某长期对赵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经公安机关多次出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赵某某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何某某应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何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涉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意见及医疗记录,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被告何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家暴事实与协议条款的关联性,并委托专业机构对部分争议资产进行了价值评估鉴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部分无效,但鉴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少分;三、被告何某某向原告赵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则可能无效,但法院可依据过错原则在法定框架内调整财产分割比例,既尊重意思自治,又保障实质公平,对处理涉家暴离婚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