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李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受害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李某多次对朱某实施肢体暴力,朱某遂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离婚权条款无效,并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朱某未能充分证明暴力程度。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家庭暴力背景下财产惩罚性条款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启动诉前调解程序。朱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及伤情等级。李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坚持协议整体有效。法院审查发现协议中限制离婚权的条款违反公序良俗,遂组织双方就赔偿金额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一方提出离婚权利的条款无效;二、李某同意向朱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双方就婚生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达成一致,李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四、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特别是离婚自由,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法院在审理涉家暴案件时,注重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既保护受害者权益,又高效解决子女抚养等家事纠纷,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