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江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登记结婚前,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江某名下房产归朱某所有,且朱某承诺婚后放弃生育权并全职照顾家庭。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朱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关于放弃生育权条款无效,并要求按协议分割房产。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朱某主张该协议违背公序良俗且存在胁迫,江某则坚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婚前财产协议》原件这一书证展开质证。原告提交协议文本及沟通记录,主张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被告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及见证人证言,证明签署过程自愿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涉及身份关系约束及财产分配的合法性与公平性,并进行了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生育权)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合法自愿的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裁判启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设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人身约束,财产处分需遵循公平原则,否则相关条款可能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