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董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董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董某某多次对冯某某实施暴力,冯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董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且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协议整体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书及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书证;被告董某某提交了日常沟通记录以证明暴力情节轻微。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实施家庭暴力者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被告董某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三、确认协议中“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子女抚养权归原告所有;四、被告董某某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财产惩罚性条款在合法范围内有效。裁判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及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