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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周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婚前签署《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及承担全部家庭债务。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江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及高额赔偿条款显失公平,请求确认该部分无效。周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并未存在法定过错,拒绝承担额外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设定极端经济责任的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财产协议》原件(物证)及银行流水,主张条款显失公平;被告周某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沟通记录,证明签约时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过错方承担全部债务”及“限制离婚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并组织了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进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财产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约定限制人身自由或设定显失公平的经济惩罚条款无效,但合法自愿的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体现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