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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高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承担男方婚前债务及放弃财产分割。婚后高某某怀孕,焦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无效,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并确认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高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自愿承担债务。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效力,以及孕期特殊保护下的财产与债务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孕期医疗记录及债务凭证;高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双方地位平等且无胁迫情形。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债务承担约定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限制离婚权)的条款无效;二、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因未明确债权人同意且损害女方孕期合法权益,认定为无效,相关债务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对财产分割部分,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则予以调整。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孕期等特殊时期,涉及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的约定需符合公平原则及保护弱势方权益的精神。裁判启示在于,民事主体虽可约定财产关系,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法院应结合具体情境审查协议实质公平性。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