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与周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周某系夫妻,周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周某过错导致离婚,周某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同时限制周某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麻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周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军人婚姻及当事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庭审中,原告麻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书原件作为书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周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法律效力提出抗辩,认为限制离婚诉权及财产分配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侵犯人身权利及是否显失公平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麻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限制离婚诉权)的条款无效,但当事人仍享有程序上的撤诉权。对于涉军婚姻及隐私案件,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平衡了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