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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周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中国籍)与周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周某名下位于伦敦的房产归麻某所有,但附加条款规定“若周某提出离婚,需支付麻某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及放弃所有共同财产”。2023年周某提起离婚诉讼,麻某反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履行财产转移。争议焦点在于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效力。经司法鉴定,协议签署时周某存在被胁迫情形,且部分条款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协议部分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麻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协议签署背景及条款性质;周某提交银行流水及通讯记录,主张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及胁迫情形。双方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巨额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关于伦敦房产归麻某所有的约定有效,周某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三、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对于涉外婚姻中的财产约定,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严格审查公序良俗原则,为类似案件中协议效力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婚姻伦理。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