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曹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婚后曹某某被证实存在多次家暴行为,沈某某据此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强制执行。曹某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主张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家暴情节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现场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曹某某实施家暴的事实。曹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边界。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涉及人身关系的条款无效。对于财产分割条款,若存在显失公平或惩罚性过重,法院可依法调整。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坚守公序良俗底线,平衡个人自由与家庭伦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