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江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中国籍)与被告江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被告婚前房产归原告所有,但附加条款限制被告不得干涉原告职业选择,且若被告提出离婚需支付巨额违约金。婚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且违约金数额显失公平,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中财产归属条款有效并办理过户。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婚前协议效力认定,核心争议在于人身限制条款及高额违约金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双方往来邮件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部分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有效,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巨额违约金的请求;三、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财产约定部分若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同时,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涉外婚姻中的利益冲突,体现了司法对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兼顾,为处理类似涉外婚前协议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