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赵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中国籍)与赵某(外籍)在涉外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后因感情破裂,吴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子女最佳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吴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条款显失公平;被上诉人赵某提交公证文书,证明签署时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围绕协议效力、涉外法律适用及子女抚养安排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人身权利限制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底线,确立了涉外婚姻中子女抚养权不得预先剥夺的裁判规则,对规范婚前财产与人身关系约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