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孙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并限制离婚自由。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周某某诉请离婚并分割财产。孙某某抗辩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且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房产归属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忠诚条款”及“限制离婚自由”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后,法院主持调解。周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孙某某存在过错,孙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子女最佳利益进行多轮举证质证,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双方自愿离婚;2. 婚生子由周某某抚养,孙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 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周某某所有,周某某补偿孙某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4. 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确认无效,但作为情感过错参考因素纳入调解考量;5.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过度惩罚性财产约定的无效性,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及公平原则的保护。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兼顾了法理与情理,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柔性司法”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