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谭某某若实施家庭暴力则净身出户并放弃全部财产。婚后谭某某多次家暴,周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依协议分割财产。谭某某抗辩协议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案件涉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核心争议在于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因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而整体失效,以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周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及婚前协议原件;谭某某提交家庭收支凭证,主张协议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证明的家暴事实与协议条款的关联性,以及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财产分割条款有效。谭某某向周某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不影响财产分割条款效力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与意思自治的平衡,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