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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刘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向男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婚后刘某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并申请确认该协议中人身限制及财产剥夺条款无效。焦某某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且涉及女方孕期特殊保护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焦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刘某某申请对协议签订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进行鉴定,并提交孕期医疗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结合鉴定意见与庭审质证,对协议效力进行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女方基本财产权益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合法有效的财产约定部分予以确认,对违法部分予以否定,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离婚自由或造成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在涉孕期案件中,法院更注重保护弱势方基本权益,彰显司法对公序良俗的坚守及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