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执行郭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中方)与郭某(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郭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刘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依约分割财产。郭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主张协议无效。双方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存在争议,刘某申请对签署时的录音录像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签署过程合法自愿。案件核心在于涉外背景下“净身出户”条款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效力认定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展开激烈辩论。刘某提交了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协议签署时双方神志清醒且无胁迫情形。郭某虽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净身出户”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释明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过错赔偿的规定,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妥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部分有效,但“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予以调整。郭某同意向刘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0万元,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约定因显失公平而不可执行,但尊重当事人对财产归属的真实意思表示。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寻求平衡,倡导通过调解实现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