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原告,军人)与刘某某(被告)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谭某某以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刘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在涉军人婚姻背景下的法律效力及债务分担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及确认协议效力阶段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谭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分居证明及刘某某过错行为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刘某某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申请笔迹鉴定以否认协议部分条款的真实性。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提示当事人在涉军婚姻中应理性处理财产与债务约定,避免通过诉讼固化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