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婚外情,且原告正处于哺乳期。原告遂起诉离婚,主张被告违反忠实义务,要求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并支付损害赔偿。被告认可婚外情事实,但抗辩“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公平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限制离婚自由的“净身出户”条款效力及过错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被告的悔过书、聊天记录及亲子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财产分割比例提出抗辩。双方围绕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被告刘某某自愿将其名下位于某处的房产份额及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补偿给原告焦某某,作为对婚姻过错的赔偿及财产分割款;三、双方确认除上述约定外,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调解方式确认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同时兼顾了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与纠纷的高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