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江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所有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2023年,胡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提交江某某与他人同居的录音及聊天记录(视听资料)。江某某辩称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主张依法分割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惩罚性财产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胡某某重点提交了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行为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告江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财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并核实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胡某某与江某某离婚;三、涉案“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认定部分无效,但鉴于江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在财产分割时对其少分,胡某某获得70%共同财产,江某某获得30%;四、婚生子由胡某某抚养,江某某支付抚养费。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为,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约定因显失公平且可能影响基本生存权而部分无效。裁判启示在于,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应受惩罚性少分,但需遵循比例原则,同时兼顾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