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张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限制另一方探视权。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郭某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且财产分割显失公平,请求确认协议部分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张某则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未成年子女权益处分的条款效力,以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郭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婚后家庭收支记录及张某存在过错的视听资料证据;张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协议签署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及证据的证明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探视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确立了在审查财产分割条款时,需综合考量签署时的真实意愿及公平原则,为处理涉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婚前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