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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焦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韩某(军人)与焦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焦某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其探视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焦某起诉离婚并获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韩某依据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违约金的条款,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焦某提出异议,主张该协议涉及人身关系限制且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设定惩罚性违约金的条款效力,以及涉军婚姻背景下对非军人一方权益的保护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焦某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提交双方婚前协议原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限制人身权利情形。韩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视频,主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并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设定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无效,驳回韩某基于该无效条款提出的执行申请,其余合法财产分割部分予以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设定惩罚性违约金,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同时,在涉军婚姻中,法院在维护军婚稳定的同时,亦注重平衡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协议成为变相束缚人身自由的工具,具有鲜明的司法导向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