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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董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董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董某提出离婚,需向韩某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全部婚前房产。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董某提起离婚诉讼。韩某反诉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董某履行财产分割条款。争议焦点在于该协议是否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韩某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协议签署时的录音,证明董某在签署时处于弱势地位且未充分理解条款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经诉前调解程序,双方同意在法院主持下协商。韩某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及协议签署过程的录音录像,用以证明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董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条款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一方基本财产权利的条款无效;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不得导致一方生活困难或显失公平。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严格审查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与公平性,保护弱势方基本权益,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