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杨某某与赵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赵某某怀孕,杨某某以赵某某存在过错为由,申请法院确认该协议有效并执行财产分割。赵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尤其在孕期哺乳期,剥夺其基本生存保障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孕期特殊保护产生激烈争议,杨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该“净身出户”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核心证据,并辅以双方沟通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赵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赵某某则提交孕期医疗记录,主张适用孕期特殊保护原则。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协议中极端财产剥夺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及限制基本生存权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婚姻财产约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尤其在涉及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时,法院倾向于保护弱势方基本生存保障,而非机械执行极端惩罚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