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申请执行于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彭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且因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财产分割条款。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某提交婚前协议书原件、双方沟通记录及子女生活状况证明作为书证;被告于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彭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子女抚养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而无效。同时,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撤诉申请的审查标准,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认定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