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徐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青春损失费”及放弃所有共同财产分割权。婚后两年,因感情破裂,张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关于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财产权利的条款效力。鉴于案件涉及夫妻隐私及敏感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原告张某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并辅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在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且协议内容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被告徐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系自愿签署。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程序合法,证据采信适当,最终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涉及隐私的家事案件适用不公开审理,平衡了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主处分,也警示公众婚前协议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